无锡通用钢绳有限公司

无锡通用钢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执1378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028执1378号
申请执行人:***用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锡山区东湖塘东廊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8686K。
法定代理人:陈玉栋,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慧恒,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人民东路二段96号。
组织机构代码:59750031-2
法定代表人邱友谊。
申请执行人***用钢绳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3138.2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承担案件诉讼费5102及执行费8682元。本院通过“五查”被执行人除已有厂房经本院查封扣押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被执行人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债严重,短期内不能处置资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邦清
审判员  詹 力
审判员  代荣龙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