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通用钢绳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通用钢绳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无锡通用钢绳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8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法民初字第0072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史林红,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通用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东港镇华东村潘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通用钢绳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