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

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民终2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科技工业园牡丹大道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审原告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原审被告、上诉人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申请撤回反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第二审程序中,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撤回起诉、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申请撤回反诉及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申请撤回反诉; 四、准许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申请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75元,减半收取5137.5元,由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担3350元,由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负担178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7元,减半收取6233.5元,由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