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铜川市市政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铜王执字第000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2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38年5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铜川市市政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川市市政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市市政工程处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5710元。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1月25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水泥款175710元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530元。被执行人铜川市市政工程处经营困难,不能一次性给付,先行给付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在铜川市印台区美食街有商铺210㎡,现已将该商铺查封。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