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陕西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城市管理局、铜川市市政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202民初618号
原告:陕西喜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川口配水厂办公室三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9793412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铜川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新区长虹北路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610200353687733J。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铜川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王益区五一路7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200713535283K。法定代表人:***,处长。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喜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城市管理局,铜川市市政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