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铜王执字第000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38年5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铜川市市政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川市市政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市市政工程处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9613元,诉讼费1745元。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1月9日依法立案,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材料款159613元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290元。被执行人***存款被另一案件依法冻结,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铜川市市政工程处经营困难,不能一次性给付,先行给付50000元。剩余款项109613元愿逐期给付。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