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武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武义县欧凯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23民初4522-2号 原告:武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明招路明招桥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欧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欧凯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6元,合计1481元,由原告武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