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23民初4524号
原告:武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履坦镇郑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履坦镇郑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3元(已减半),由原告武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