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武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23执2849号
申请执行人武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明招路明招桥南,组织机构代码:7639041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961278-7。
法定代表人厉正。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723民初230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0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681167.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本院已将其账户予以冻结,暂不宜扣划。申请执行人武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武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723执28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武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邹欣荣
审判员潘饶赟
审判员任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