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与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23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某与被执行人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23民初1534号民事案件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将案款60000元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某。申请执行人本次所申请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23执90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