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终26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766301413G。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21)陕0323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以和一审被告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劳动争议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21)陕0323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0元退还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付金国 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