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宝鸡阜丰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内蒙古沃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30民初744号
原告:***,女,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黄龙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陕西省黄龙县,由黄龙县圪台乡马场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宜川县人民政府招待所,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招待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招待所法律顾问。
被告: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内蒙古沃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黄龙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宜川县人民政府招待所、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沃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出现新的侵权主体,原告准备另行起诉,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5元,减半收取计27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封 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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