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辖终1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1980年12月9日出生,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1833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认为首先本案非劳动争议案件,涉诉合同非劳动合同,而是附条件的民事合同。其次汽车公司向***提供购房补贴款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企业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本案应由***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 汽车公司对于***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汽车公司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向***提起的诉讼,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用人单位汽车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