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终2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18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