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终2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18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