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2民初26280号
原告: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无职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动力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汽车动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汽车动力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汽车动力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对被告***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有效;2、请求判令汽车动力公司无需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请求判令汽车动力公司无需向***支付2019年5月9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工资151586.21元;4、请求判令汽车动力公司无需向***支付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福利20000元;5、请求判令汽车动力公司无需向***支付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医药费9905.21元;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公司并非依据其学历造假不满足岗位需求解除的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其司机方位不需高等学历,故不能因其学历造假而解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其次,就学历造假虚报事宜,***本人仅表示为其妻提供、否认系其本人提供,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公司就***其他违纪事实亦进行了阐述,但仲裁委就此均未予以查明认定。再者,***提交虚假学历证明时,不存在因病使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形;就***严重违纪行为进行劳动关系解除不受其是否生病、是否在医疗期内之影响。此外,***本人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民主公示程序并无异议,仲裁委不仅超越当事人的诉求进行了主动审理,并且仅凭公司未提供进行了民主程序的证据就认定规章制度不合法有效是错误的。最后,停缴社保导致医药费不能报销的损失不等于其医疗费用支出,仅医保范围内其可社保报销部分可视为其损失。综上,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方认可仲裁裁决的结果,不同意汽车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12月28日,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动力总成分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2年12月27日止,合同约定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条件,以聘任的方式安排乙方的工作,乙方同意甲方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地北京。第四条约定,甲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第七条约定,甲方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具体发放办法按甲方薪酬管理办法执行,薪酬标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第八条约定,甲方有权根据任职级别、岗位的不同订立不同的绩效考核工资,绩效工资按当年考核结果发放。劳动合同书留存的***的地址为本市朝阳区农光东里13楼1107号。
2010年4月8日,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载明:由于甲方业务发展和经营需要,甲方注册名称和经营地址发生变更,因该变更涉及劳动合同关键条款相关内容,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双方于2009年12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出如下变更:1、甲方名称:甲方名称由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动力总成分公司变更为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2、地址:(略);3、邮编变更为(略);4、本协议自甲方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5、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未述及的其他事项,依照原合同约定履行。2012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续签合同期限为2012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2015年12月25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2015年12月28日。
2018年因***前妻***的举报,汽车动力公司及其上级公司对***的学历问题进行了调查。2019年4月8日,汽车动力公司对***作出《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载明:违纪调查结果:初核确认,***在入职动力总成公司及白领学历认证过程中,向公司提供虚假学历信息,并存在主观故意;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持有空白介绍信。违纪处理意见:按照动力总成纪委建议,和股份公司纪委《监察通知书》精神以及汽车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处理建议,依据《北汽股份员工奖惩管理办法》6.2.3.39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019年4月8日,汽车动力公司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同志因个人学历造假,违反了诚信原则及公司奖惩管理办法,我单位自2019年5月8日起将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至2019年5月8日。
2019年4月8日,汽车动力公司将上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按照***在劳动合同上留存的地址本市朝阳区农光东里13楼1107号进行了邮寄,并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邮寄过程进行了公证。汽车动力公司提交的邮寄信息显示上述邮件被拒收。***表示未收到汽车动力公司寄送的上述邮件,但表示公司将上述解除通知书通过短信方式送达给了其本人,其本人短信收到了上述解除通知的电子版,但其不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结果。
汽车动力公司向***支付了2019年5月8日前的工资,但未向***支付2019年5月9日之后的工资。
一、针对***学历问题双方的举证及质证情况。
(一)为证实***存在学历造假的问题,汽车动力公司提交了***向汽车动力公司提供的其具有大学专科及本科学历的相关证据,其中包括:
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政治部干部处于2015年3月1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汽车动力公司表示该证据为***提交给公司,《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同志于1989年至1992年在我部所述原中国人民解放军xx炮兵指挥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委托培养)学习,成绩合格,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在该证明上注明:本人***89年至92年在炮兵指挥学院学习的(西单力学小学平房)丢失后在平安里甲1号院(总参政治部)开具证明。同学,***,电话(略)。
2、对《职级认定审批明细表(综合管理部)》一份,拟证明***在汽车动力公司进行职级认定时,汽车动力公司在上述认定表上载明的***的学历为大专,但***本人在认定表的备注一栏注明其学历为“本科”事实;
3、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于2006年7月8日出具的《毕业证书》一份,载明:***于2004年9月至2006年7月在本校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本科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汽车动力公司表示该证据系***在公司职级认定过程中提交给公司的。
***对汽车动力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1、中国人民解放军xx部军训部政治部干部处于2015年3月15日出具的《证明》是其本人提交给公司的,入职时其提交给公司的是高中毕业证,因其入职岗位为司机,没有学历要求;2013年转正时,公司要求提交学历证明,其本人将该证明提交了公司;***对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存有异议,表示公司在员工患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与其学历情况无关,且其入职时公司已经审查了***的入职材料,认定其符合入职条件;
2、对《职级认定审批明细表(综合管理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定表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认定表上的“本科”二字也并非其所写;
3、对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于2006年7月8日出具的《毕业证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本人并未向公司提交过该证书,这份证书系其前妻***制作的,不知***如何提交给公司的。
(二)为证实***的学历造假问题,汽车动力公司提交了该公司及其上级公司核实及***自认其提交的大专学历文件系伪造的相关证据,其中包括:
1、***、***于2018年11月23日出具的《关于对***大专学历外调情况的说明》,拟证明根据公司向总参部训管部核实,部队政治部用章是不承认学历的;原解放军xx炮兵指挥学院所有档案已转入xx陆军炮兵防空兵学院;
2、《关于协助认证***同志相关学历事宜的函》,拟证明公司根据从总参部训管部核实的情况,致函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炮兵防空兵学院,核实***大专学历的真伪情况;
3、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炮兵防空兵学院xx校区职业教育中心于2018年11月24日出具的《关于对的复函》,拟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炮兵防空兵学院xx校区职业教育中心经查询该单位现有学籍档案,未查询到***同志的信息。
4、***信访登记表、转办函及举报信。拟证明***的前妻***举报***学历造假。***在举报信中表示:“他就是一个高中生,头一份学历是我给他办的,直接给他买的大本,就是在QQ上买的。他入动力总成之前就是在四川九寨沟开旅游用品商店。他本科的学历证明是在动力总成成立之前,在北内的时候别人帮助把底档放进去的,就是那个民办学校。在今年4月份我写了那封邮件后,***查后说学历不对,他问***,说档案里的本科学历查不到信息,怎么没有大专学历,让他把大专的学历证明拿过来。所以之后我给他买了第二份学历,大概是北京会计研修学院的。2800元。后来***跟我说:***提供的学历不是给他的这份,是军队下的一个学历。我认为是***买的,也是假的。”“***2009年入职到动力总成公司时,由于他的学历是高中,为了他入职方便,我们给他联系了做假学历的,做了一个民办学校的本科工商管理专业,为了能有证可查,还提供了一系列招生的信息页,还找了张年轻的照片。”
5、动力总成公司与***的谈话笔录。拟证明***明确表示***学历造假。
6、动力总成公司诉讼代理人与***的通话录音,拟证明***表示不知表述是否对***有利,且***认为按照学信网(口误实为学知网)核查学历即可,能查到就是有,没查到就是无,由此可以证明***学历造假的事实。
***对汽车动力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
1、对《关于对***大专学历外调情况的说明》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其本人是在xx炮兵指挥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学习,因此对公司找到xx陆军炮兵防空兵学院核实情况不予认可;
2、对《关于协助认证***同志相关学历事宜的函》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3、对《关于对的复函》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4、***的举报信中提到的学历造假问题并不属实,***在入职时的岗位为司机,不需要高学历,且***入职时已经通过了学历审核,所以***入职北汽公司是通过正当渠道。
5、***承认为***买过两次假学历,因此证明学历不是***造假。***承认在北内时找人帮助把假学历放入底档的。
6、***与***仅是同学关系,不确定在表述过程中是否会对***有利或不利的陈述,为了不影响自己和其他同学正常生活和关系,只能回复“请动力总成自行查找”,同时***也没有义务向动力总成公司提供***及其他同学的信息。
(三)为证实***的学历造假问题,汽车动力公司提交公司及其上级公司核实及***自认的相关证据,拟证明***提交的本科学历文件为伪造的事实,其中包括:
1、中共北汽动力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笔录》,拟证明在谈话笔录第六页公司询问***为何在2015年补学历信息时,***回答“因为这边重新登记本人最高学历信息”;在公司询问***是否提供过本科学历时,***均表示没有提供过本科学历;
2、有***签字的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的《毕业证书》,该证据上有***标注的如下信息:本人没有学过此专业,此证为***做的,本人未提交此证明。拟证明***自认从未学过该毕业证书上所列明的专业,从未向公司提交过该毕业证书,该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可以认定***提供的本科学历文件系伪造的。
***对汽车动力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
1、对《谈话笔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笔录系北汽纪检委与其本人所做的谈话,其本人在谈话笔录中并未认可向公司提交过本科学历证书;
2、对《毕业证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本人并未向公司提交过该毕业证书,不知为何该毕业证书会出现在其档案中。
二、针对解除劳动合同正当性问题的举证质证情况。
(一)汽车动力公司解除合同的制度依据。
汽车动力公司表示***的学历造假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属于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此汽车动力公司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员工手册》,拟证明根据该员工手册第十章违纪行为及处罚标准中第39项为擅自涂改、假报或藏匿报表、单证、账目,涂改、伪造医疗证明、工作证明、学历证明,虚报工作经历,隐瞒疫情及其他造假的的处理方式为解除劳动合同;
2、《北汽股份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拟证明根据该奖惩管理办法第6.2.3违纪行为及处罚标准中第39项内容与《员工手册》内容一致,此后修改版本并未对上述条文进行修改,该证据与《员工手册》相结合可以表明,员工存在伪造虚假学历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对汽车动力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
***表示从未见过上述《员工手册》和《北汽股份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并表示汽车动力公司未向员工公示过上述两份文件,也未组织员工学习过上述文件。
汽车动力公司表示上述两份文件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汽车动力公司表示上述两份文件未向劳动者进行公示。
(二)汽车动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内部决策情况。
汽车动力公司针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内部决策情况提交了如下证据:
1、《中共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通知书》,拟证明中共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纪律监察委员会责成汽车动力公司对***进行相应处理;
2、《北汽股份汽车研究院党政联席会纪要》,拟证明北汽股份汽车研究院决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3、《关于落实北汽股份计委监察通知书及研究院党政联席会决议事项的工作协助函》,拟证明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致函汽车动力公司,要求汽车动力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该证据与《北汽股份汽车研究院党政联席会纪要》共同说明汽车动力公司解除与***劳动合同经过了公司合法的决策程序。
***对汽车动力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
1、对《中共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并非党员也并非干部,由纪委出面对其进行处罚,是越权行为;纪委多次和***谈话都是以审问的方式进行,造成***心理压力过大,出现了精神症状,北汽公司纪检委应当对此负责;
2、对《北汽股份汽车研究院党政联席会纪要》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也不认可此种处理方式,***在汽车动力公司从事的是司机工作,是合格的员工;
3、对《关于落实北汽股份计委监察通知书及研究院党政联席会决议事项的工作协助函》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这是公司的内部会议,***没有参加。
另,汽车动力公司提交了***与其前妻***的离婚判决书,拟证明***在离婚过程中在朝阳区法院陈述其于2019年2月12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表示其离婚过程中向法院表达的意思是其前妻***向其单位举报诬陷,单位纪委的人员天天找其谈话,让其交代领导存在的问题,导致其面临失业的风险。
三、***工资收入及福利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了2010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工资流水,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其应发月工资标准为14000元,汽车动力公司对***工资流水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主张的工资数额存有异议,表示***的应发月工资标准为12195元。
***主张的工作标准及工资构成,***主张福利款并不包含在工资中。关于福利情况,***表示其主张的福利费包括过节费、生日费、防暑降温费、年终十三薪及体检费等费用,其主张的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的福利费2万元是其根据往年的福利发放情况估算的;汽车动力公司表示公司发放的福利情况为每年五一、十一、元旦和春节四个节日的过节费共计5000元,每年3个月的高温补贴、每月360元,每月交通补助200元,每月通讯补助200元,每月劳保费250元,汽车动力公司表示上述福利款已经包含在***的工资中,并表示2018年的十三薪11686.07元已经发放给***;***对2018年的十三薪11686.07元已经发放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表示除十三薪之外的福利款并不包括在其工资中,汽车动力公司未对上述福利款已经包含在***工资中的说法提供相应证据。
四、关于***的患病及医疗费情况。
***表示2018年因家庭矛盾,其前妻***向公司纪检部门举报其有违纪行为,公司纪检部门以审讯方式对其进行施压,审问其关于学历造假的问题,造成其精神压力过大,出现精神病态,经医院诊断为抑郁症,但公司依然在其患病期间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要求撤销解除通知及公司作出的员工违纪处理通知。
为证实其上述主张,***提交了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及北京安定医院的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显示***于2018年11月25日前往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病科就诊,初步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抑郁状态,焦虑状态,妄想状态,安定医院建议***休假15天。2018年11月26日,***前往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就诊,诊断意见为抑郁状态,建议全休2周。2018年12月9日,***前往安定医院精神病科就诊,医院建议***休假21天。2019年1月14日,***前往安定医院精神病科就诊,医院建议***休假30天。2019年2月13日,***前往安定医院精神病科就诊,医院建议***休假30天。***分别于2019年3月12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5月5日、2019年6月3日、2019年7月2日、2019年8月1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2月10日前往安定医院精神病科就诊,医院分别出具病假证明,每次分别建议***休息30天。
***同时提交了2019年4月2日向汽车动力公司综合管理部副部长***、部门主管***发送的短信,内容为:因在我休工龄假期间,动力总成、股份等部门的多位领导给我打电话,要求在我休工龄假期间到单位谈工作,从而给我造成精神压力,导致我病情加重。因此我从今日起,请休病假一个月。(附病假证明书一张)。汽车动力公司对上述短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表示请假要通过公司系统申请,***表示公司将其系统关闭,公司认可关闭的事实,但表示关闭的原因是***向公司举报***后,***利用公司内部系统,向公司的领导及员工邮箱发送邮件,发表自己被***诬陷的信息,因为***与***的矛盾系***的个人家事,公司不希望因***的个人家事在公司内部造成影响,因此将***的个人系统给关停了。
汽车动力公司为***缴纳社保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起未再为***缴纳社保。***表示因汽车动力公司停缴社会保险,对其导致的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的医药费损失,应当由汽车动力负担。汽车动力公司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8日解除,汽车动力公司为***缴纳了2019年5月之前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解除后并无义务再为***缴纳社会保险;即使汽车动力公司的解除被认定违法,法院判令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的医药费损失也应当是医疗保险正常能够报销的部分,***要求汽车动力公司全额支付医药费没有依据。
***提交了上述期间的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本院向北京市通州区医疗保障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向通州区医保局核实如下情况:1、***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医疗费用中可通过医保报销的数额?2、若汽车动力总成公司依法为***缴纳了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的社保,***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的医疗费中可通过医保报销的数额?通州区医保局向本院出具《通州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协助调查取证函的回复意见》,内容为:一、由于单位在2019年6月为***正常缴纳了2019年5月的医疗保险费用,故2019年6月底前,其医保待遇正常,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医疗费用已在院端直接结算,无需再次核算。二、贵单位提供***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普通门(急)诊医疗票据共29张,总金额9356.71元,其中医保内金额8570.8元,应支付金额为5599.42元。1、2019年度门诊费用总金额6633.86元,医保内6001.76元,经查询北京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已于2019年1-6月完成当年度门诊起付金额1800元累计,故上述费用合计应支付金额4901.58元;2、2020年度门诊费用总金额2722.85元,医保内2569.04元,在扣除2020年度门诊起付金额1800元后,上述费用合计应支付金额697.84元;3、鉴于***2019年度、2020年度个人自付总金额均未超过当年度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起付金额39525元,故不涉及相关年度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支付。
五、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学历问题的调查取证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汽车动力公司申请,本院向汽车动力公司出具《调查令》,汽车动力公司诉讼代理人持调查令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xx炮兵指挥学院调查***的学历情况及学籍档案信息,汽车动力公司代理人表示其前往海淀区复兴路xx号xx部军训部政治部调查时,门卫要求其出示中央军委对调查函的发文及规定,并表示如果没有则无法接待,并表示一般来说学位的事情应当由管理学位的部门来盖章,学位及学籍的事情不属于政治部管理的范围,且总参谋部已经改革,现在的名称为中央军事委员会训练管理部;汽车动力公司代理人表示xx炮兵学院的校址已经搬迁至南京,其前往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汤泉路xx号xx炮兵学院的地址,经了解xx炮兵学院的全称是陆军炮兵防空兵学院xx校区,原来在xx的炮兵学院叫做炮兵指挥学院,大约在2011年或2012年左右撤销,然后与xx的炮兵学院合并成立的现在的陆军炮兵防空兵学院南京校区,关于能否接待调查的问题该学院的答复与复兴路26号的答复相同。
六、本案须说明的其他问题。
1、关于***入职时是否有学历要求的问题。
***表示其入职的岗位为司机,入职时汽车动力公司并未对学历提出要求,汽车动力公司表示***的入职岗位为综合管理岗,公司对***的入职确实没有学历要求,因此入职时公司未对***的学历进行审查,也未要求***提供学历,2012年12月27日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要求***提交学历,***向公司提供的学历为大专学历,当时公司并未对***的学历情况进行核实;2013年公司进行职级认定时,***的职级认定表上登载的学历为大专,但***对此有异议,表示其学历为大本;2015年年初公司进行白领认证要求员工提供最高学历时发现***没有向公司提交学历证明。公司要求***提供学历证明,***向公司提交了2015年3月25日总参军训部政治部干部处出具的证明及北京市经济技术研修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但总参军训部政治部干部处出具的证明经调查是虚假的,***在调查过程中表示未提交过上述本科学历证书。本院经询汽车动力公司在2015年进行白领认证时是否对学历有要求,汽车动力公司表示没有学历要求。
***的工作表现及是否不能胜任工作、其工作表现及工作能力与其工作岗位是否相匹配的问题。汽车动力公司表示2019年3月其多次未按规定程序请病假视为旷工,因此2019年的考核不合格,除此之外***的工作期间的表现考核均合格,能胜任其所在工作岗位的工作。***表示2019年汽车动力公司及上级公司的纪检部门多次对其进行审问,没收其手机,导致其精神出现问题并为此前往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进行治疗,因汽车动力公司将其电脑封存了,导致其无法通过公司系统正常程序请病假,因此只能向主管领导请假,公司主管考勤的人员也都知情,在仲裁审理期间其也提交了向公司领导请假的截屏。
2、汽车动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征求工会的意见问题。
汽车动力公司表示2019年2月25日北汽股份汽车研究院党政联席会中,有北汽股份的工会副主席***,北汽股份的工会主席当时请假未参加会议,***在会议上明确表示同意会议作出的给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表示北汽股份工会作为动力总成公司的上级工会,有权代表动力总成公司工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发表意见,但动力总成公司表示并未单独就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过动力总成公司工会,并未单独征求汽车动力公司工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表示汽车动力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征求工会意见,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解除。
3、***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汽车动力公司表示没有适合***的工作岗位,***表示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并表示其之前的工作岗位虽然为司机,但除此之外其还是单位的安全员、信访专员、试验工程师,并负责收发工作,***表示其可以继续从事司机工作,也可以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岗位和工作。
4、汽车动力公司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对汽车动力公司提交的《职级认定审批明细表(综合管理部)》上***的签名及“本科”两字均非其本人书写,汽车动力公司提出对上述《职级认定审批明细表(综合管理部)》上***的签名及“本科”是否为***所签、所书写进行笔迹鉴定,本院报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确定由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对上述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因双方均没有共同认可的样本,以现有的材料不够鉴定条件,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决定终止了此次鉴定工作。后,汽车动力公司申请撤回了上述鉴定申请。
5、2018年10月12日北汽动力纪律检查委员会与***谈话笔录的相关内容。
2018年10月12日,北汽动力纪检监察部部长***、综合管理部副部长***、纪检监察干事***对***进行了谈话,询问:你高中毕业什么时候上的这个学(大专?)。***回答:89年,高中毕业之后隔了一年。当初我要去日本学服装设计、化妆、美容美发、裁剪、绘画等相关的证书我都拿了,学这个大专就是为了出国,是一个军队办的民办学校。办出国的所有证件一摞都搁在一块,出国邀请函都来了,结果动乱了,有人说我在中南海演讲(因为长得像),受到了影响,就没出去。询问:您入职办的时候拿的是什么学历?***回答:高中。之前闹了一会,***提供的那个我没有使用。询问:您当时入职的时候用的高中学历?学的什么?***回答:对,行政管理。询问:在哪里学的?***回答:xx炮兵指挥学院下属的一个民办学校,地点在西单那里。询问:学校叫什么?***回答:民办学校叫什么我记不清了。就在力学胡同的小学里面办的,我后来去做认证的时候,人家就不接待我了。询问:你去的哪里做认证?***回答:总参谋部的,平安里。人家说不针对个人,必须拿着市级以上介绍信才给予接待,对个人不予回复。人说你们单位来调查没有?谁调查你的叫你原单位的人来与相关部门联系,不针对你个人。询问:你得找原学校去做认证。***回复:原学校在2015年撤编了,转到南京,人家告诉我南京军区都解散了,人家不接待我。询问:当时入职的时候证书有吗?***回答:没有,只有一个证明,我的证书全都找不到了。询问:什么时候入职的?***回复:2010年,普通工人入职,以前没有交过。动力总成公司要求提供最高学历,在那个之前提供的这个。询问:2015年补的证明?***回复:对。询问:补证明是什么时候?***回复:补证明是2015年补的。询问:找哪儿补的?就找的总参补得,他找的xx那边开的证明,我去宣化补。xx学校2013年就没了,我又回到这边补得。询问:您为什么2015年要去补学历呢?***回答:因为这边重新登记本人最高学历。询问:您去找平安里单位补得?***回答:不是,他帮我去宣化联系得,我去宣化补得,要是我去,人家不接待我。询问:哪个部门给你开得证明?章是哪个章?***回答:具体哪个部门我也不知道,他是保密单位,打电话说有这个人办理具体什么事宜,带到一个小屋在这等。询问:您去宣化的时候已经撤编了?***回复:已经撤编了,学校已经没了,所属地区隶属关系还在他那,现在连隶属关系都没有了。我再去查人家就不理我了。询问:当时您是找谁办的?***回答:记不住了,时间太久了。询问:总参那边找谁办的?***回答:总参记不住了。询问:那你怎么知道找总参呢?***回复:也是问同学,补得特费劲。询问:您的同学是谁?您的同学老师还有联系吗?***回复:就一个同学还有联系,他给我讲了讲。询问:他叫什么?***回复:***。询问:有联系方式?***回复:有,待会给你们。询问:有没有提供过本科学历?***回答:没有。一直使得就是大专学历。询问:怎么认证你是大专。***回复:这不后来补得。询问:证明是什么时候开的?***回复:我忘了。太久远了。询问:您之前说是部队改制的时候开的?***回答:对,部队改制之前开的。询问:您什么时候交给人力的?***回复:人力第二次补信息。询问:您什么时候蓝转白的?***回复:我不记得了。我连工资条都不看,我每月工资全都是***给我看,她把我密码盗走了我也上不去。询问:本科的学历您不记得了?***回复:不记得了。询问:也没提供过?***回复:没有。询问:您工作时间段简单说一下。***回复:2010年入职,说实在话马总到哪我到哪,没想过隶属关系。跟随马总去集团,人事关系也在动力这,就没这概念。
汽车动力公司表示纪检部门按照***提供的***的联系方式与***取得联系,但未能提供与***联系情况的相关证据。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要求***通知***就其同学关系及学历情况到庭作证,***先是表示***因身在国外无法出庭作证,后又表示***不愿出庭作证。
六、劳动仲裁情况。
***对汽车动力公司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州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1、撤销汽车动力公司于2019年4月8日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2、汽车动力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汽车动力公司支付2019年5月9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被停发的工资250000元;4、汽车动力公司支付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福利20000元;5、汽车动力公司支付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医药费40000元。通州区仲裁委经审理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0]第267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撤销汽车动力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对***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二、汽车动力公司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三、汽车动力公司支付***2019年5月9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工资151586.21元;四、汽车动力公司支付***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福利20000元;五、汽车动力公司支付***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医药费9905.21元;六、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汽车动力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是为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
一、汽车动力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将自身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保证对方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是双方劳动关系建立和维系的基础。
在***的前妻***进行举报后,汽车动力公司及其上级公司的纪检部门对***的学历问题展开了调查,汽车动力公司提交了公司纪检部门与***的谈话,虽然***在公司纪检部门及本案审理过程中,均否认存在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及证书的事实,但
本院认为,在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学历及学籍等信息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对劳动者的学历及学籍等信息等产生合理怀疑时,劳动者负有向用人单位提交学历证书及学籍档案信息等材料、用以证明其学历及学籍信息属实的义务。本案中汽车动力公司在接到***的举报情况后,由公司纪检部门对***的学历及学籍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在调查的过程中询问***的学历证明及证书的相关情况,***除了否认大本学历证书并非其提供、大专学历证明的学历单位已经不存在之外,并未向公司就其学历及学籍等信息提供任何证据或信息,其陈述的同学***亦拒绝出庭作证,且在汽车动力公司代理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就大专学历问题向***核实,***的回复内容中亦无任何可以确认***大专学历情况的任何信息,综合***前妻***的举报情况、汽车动力公司就***学历情况与***的调查核实情况、汽车动力公司前往相关单位调查取证的情况及本案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及***至今未能提交其学历证明或证书属实的相关材料或信息,本院对汽车动力公司主张的***档案中的大专学历证明不属实存在高度盖然性,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自认其并未取得大本学历,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表示档案中的大本学历证书并非其向公司提交的说法,有违劳动人事档案管理的惯例,也与常理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因***劳动人事档案中的大专学历证明及大本学历证书均不属实,***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法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汽车动力公司有权解除与***的劳动关系。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时应通知工会,并征求工会的意见,本案中因汽车动力公司并未履行通过汽车动力公司工会、并未征求工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解除),***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要求撤销汽车动力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对***下发的《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同通知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汽车动力公司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有效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在坚持要求回原工作岗位工作的同时,亦表示同意公司安排的其他适合的工作岗位,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具有法律上及事实上的不可继续履行的障碍,故对***要求汽车动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汽车动力公司提出的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汽车动力公司应当向***支付2019年5月9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因程序违法被劳动仲裁委或法院依法认定为违法解除并撤销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仲裁及诉讼期间的工资。
具体到本案,汽车动力公司对***作出的解除决定因程序违法被撤销,因此汽车动力公司应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支付2019年5月9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的工资,***要求汽车动力公司按照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汽车动力公司要求不予支付***上述期间工资中的合理部分(最低工资与正常劳动工资之间的差额),本院予以支持。
三、汽车动力公司应当向***支付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的福利。
双方认可***在职期间可享受的福利款主要包括如下几项:过节费、防暑降温费、年终十三薪、交通补助、通讯补助及劳保补助等,汽车动力公司表示因***在上述期间未提供劳动,因此不同意向***发放上述福利款。
如前所述,汽车动力公司的解除决定构成程序性违法解除,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仲裁及诉讼阶段***并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因此仲裁及诉讼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除此之外,***要求按照正常提供劳动时可以享受的十三薪及其他补助、补贴及奖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四、汽车动力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医疗费损失,但应当向***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的医药费损失。
汽车动力公司为***缴纳社保至2019年5月,根据通州区医保局的复函可见,***2019年6月之前的医疗费已经通过医保予以报销,因此对***主张的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医疗费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汽车动力公司表示不予支付***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医药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的医疗费损失问题。因汽车动力公司在上述期间停缴了***的社保,导致***上述期间的医疗费无法通过医保手续予以报销,上述期间***医疗费中无法通过医保报销的部分系***因汽车动力公司停缴社保导致的合理医疗费损失,上述医疗费损失应当由汽车动力公司负担,***要求汽车动力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医疗费损失中的合理部分(医保可报销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主张的上述期间医疗费中医保不可报销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汽车动力公司主张不予支付上述期间***医疗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对***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
二、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的劳动合同;
三、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9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的工资23501.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医疗费损失;
五、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福利款20000元;
六、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的医药费损失5599.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七、驳回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