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3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益明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6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1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炳。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025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益明轴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零五万七千零六十八元一角六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万二千九百七十一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宁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