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江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江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大信(某某)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执保110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江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信(**)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祥芝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威海江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信(**)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9)鲁1002执保10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因案件需要,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鲁1002执保1053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大信(**)印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