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终10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信(**)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祥芝镇大堡工业区南一片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江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路西、江苏中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大信(**)印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江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2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信(**)印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晶
审判员 蒋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