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178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江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信(**)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祥芝镇大堡污染工业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002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的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对数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