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保218号
申请人威海江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大信(**)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福建省**市祥芝镇。
申请人威海江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信(**)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
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晨)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谷 颖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