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江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江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信(石狮)印染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2民初5654号
原告:威海江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成,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信(石狮)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江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信(石狮)印染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江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