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江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江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大信(石狮)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2执保105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江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路西、江苏中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信(石狮)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大堡污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威海江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信(石狮)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作出(2019)鲁1002民初5654号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138万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