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新疆X化工有限公司、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27民初541号 原告:新疆X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法定代表人:熊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X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X化工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在本案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新疆X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X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计175.00元,由原告新疆X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