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327民初1881号
原告:上海力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力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力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2,057.71元,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力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