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06民初115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区黄河路99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