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06民初115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区黄河路99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