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天盛电化有限公司

常德天盛电化有限公司支付令申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981民督3号
申请人常德天盛电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政华。
委托代理人黄文彬。
被申请人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常德天盛电化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5月19日发出(2016)湘0981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6年5月19日(2016)湘0981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3563元,由申请人常德天盛电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龚攀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钱超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