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381民初3427号
申请人:安宁科航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KBTAX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被申请人: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5358571X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
本院在审理安宁科航经贸有限公司与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宁科航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如下财产保全申请:
1.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位于宣威市金仓库内以价值6056556元设备及配件为限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2.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位于宣威市6元为限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以保单号为PZPP21530114130000000001的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云03民初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存放于厂区内的磷矿、黄磷、焦炭、电极等财产”,查封限额为1000万元,该保全行为已于2021年5月7日实施完毕。经本院现场查看,本案申请人安宁科航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查封的煤丁、五金仓库内的设备及配件,实质上就是已被查封的“焦炭、电极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安宁科航商贸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煤丁、五金仓库内的设备及配件的查封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冯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