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中浩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381民初5713号 原告:云南中浩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6PKXQH4H,电话:138××××3892,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湖路25号盛远商务楼二楼203室,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5358571X9,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羊场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联系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云南中浩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云南省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中浩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