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云0381执2679号
申请执行人宣威协昌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MA6NNKXW0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宣威市。
被执行人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5358571X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宣威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云0381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宣威协昌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454337.10元,本案执行费7785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9974240.12元,已兑付申请人9896386.12元,余款暂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云0381执26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