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双沃矿业有限公司、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云0381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双沃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WJNPOC。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58号701室J7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5358571X9。 住所:云南省宣威市羊场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关于上海双沃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宣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381民初3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上海双沃矿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028506.5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和《财产申报令》,并依法将其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信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云D5××**、云D6××**车辆已被我院查封,但未能取得实际控制)通过本院“点对点”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产权证号为: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0××8号不动产、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0××9号不动产、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0××1号不动产、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0××2号不动产、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0××4号不动产均已被我院轮候查封,现暂无处置权)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应予强制执行,但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