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唐国际李仙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绿春县红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大唐国际李仙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民终10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绿春县红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绿春县东段卫生局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大唐国际李仙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2号都市品质小区**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铭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绿春县红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大唐国际李仙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5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绿春县红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以起诉对象存在主体资格瑕疵为由提交《撤回诉讼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绿春县红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5民初2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绿春县红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733元,减半收取70866.5元;由绿春县红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1733元,减半收取70866.5元,由绿春县红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