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802民初3540号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4273201L。
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鸿,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大唐国际李仙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530800741493287P。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2号都市品质小区19幢1单元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6月22日出生,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系云南大唐国际李仙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许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大唐国际李仙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许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云南大唐国际李仙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已清偿完毕本案货款并已支付诉讼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大唐国际李仙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大唐国际李仙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1066元,由原告许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