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5行审8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77258XX。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大道20号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71B04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明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大道20号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RFPY95。
法定代表人***。
案由:行政处罚。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明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明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