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三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5执262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大道20号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71B0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三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5号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AT58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三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重庆三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屋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9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重庆三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金85586.30元及违约金、土地占有使用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三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重庆三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