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15民初5663号
原告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誉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计258元,由原告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喻 霞
书记员 郭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