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2249号
原告: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大道20号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71B042。
法定代表人:向红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婵,重庆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73-83号首层至十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02177651。
法定代表人:衣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6.56元,由原告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中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