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5行审14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77258XX。
法定代表人殷湖北,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明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大道20号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RFPY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大道20号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71B042。
法定代表人向红深。
案由:行政处罚。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房管行处〔2018〕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第一项、第二项行政处罚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三观村7组占用土地9199.7平方米修建停车场等建(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18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国土房管告知〔2018〕1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长国土房管〔听证告知〕〔2018〕1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被执行人。2018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国土房管行处〔2018〕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15日内退还在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三观村7组非法占用的9199.7平方米土地。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64.34平方米农用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235.36平方米建设用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91997元(大写:玖万壹仟玖佰玖拾柒元整),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并告知被执行人享有复议权和起诉权。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12日缴纳了全部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8日、6月29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长国土房管行处〔2018〕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第一项、第二项行政处罚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相应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三观村7组占用土地9199.7平方米修建停车场等建(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房管行处〔2018〕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房管行处〔2018〕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第一项、第二项行政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可
审判员***
审判员保香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