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3民终18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营盘路二号3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新华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4民初12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