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联(耒阳)农特产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农联(耒阳)农特产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81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执行人:中农联(耒阳)农特产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三架街道办事处七岭居委会107国道东侧富民大道东段南侧办公楼。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农联(耒阳)农特产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2)湘0481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3年2月0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农联(耒阳)农特产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2月0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2月08日发起全国法院执行系统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3年2月16日向耒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对被执行人中农联(耒阳)农特产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6月26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43970.5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晖 审判员 钟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