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81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执行人:中农联(耒阳)农特产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三架街道办事处七岭居委会107国道东侧富民大道东侧办公楼。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农联(耒阳)农特产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湘0481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执行。
2023年2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2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2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3年2月9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变现财产可供执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3年2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63020.4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晖
审判员 钟 琦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