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路桥分公司、陕西红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81民初9244号
反诉原告:陕西红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新村纬十路。组织机构代码:91610821786996363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系陕西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男,198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陕西省子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路桥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EE****楼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93834330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理,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13094793020T。住所地:西。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南路东侧华城万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路桥分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陕西红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柠铁路公司)、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红柠铁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支付反诉原告维修费用276223.5元、鉴定费72000元,共计348223.5元;二、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反诉原告就其公司运动场工程招标,反诉被告路桥公司中标,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运动场基础、围墙、配套管网、照明工程、场地面层和人工草坪。合同签订后,路桥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反诉被告**公司,**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反诉被告***,该工程于2015年完工。2016年7月,该工程篮球场局部出现质量问题,反诉原告与路桥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2020年7月,反诉原告申请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工程进行鉴定,结论为维修需花费276223.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原告红柠铁路公司将本诉原告***及本诉被告路桥公司、**工程公司均列为反诉被告,但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本案红柠铁路公司。路桥公司、**工程公司不具有作为反诉被告的资格,故应当驳回红柠铁路公司的反诉。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反诉原告陕西红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
反诉诉讼费3220元,退回反诉原告陕西红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