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2民初3696号
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兴城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锦宏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1号新1号新华苑I座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宏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21元,由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