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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搜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94号之一 原告:上海搜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85号1幢1层J5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车墩分区香泾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路30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横坪公路3001、30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搜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动车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搜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搜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搜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搜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王 平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