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522民初1810号
原告:***。
被告: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西一巷19号。
法定代表人:胡绳木,任总经理。
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北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杜锐,任董事长。
被告:柴建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柴建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旗
代理审判员 邱雷雷
人民陪审员 霍长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晋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