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522执恢101号
申请执行人: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克文,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良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玉良,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玉良。
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市良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高玉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阳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运输款共计3005078.54元及案件受理费17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2017年7月27日被执行人高玉良交纳执行款1万元;2017年11月22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4万元,共计35万元。除交纳诉讼费17500元,执行费32630元外仍欠2705205.54元。2、2018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以煤抵债。被执行人高玉良于2018年10月1日至9日给申请执行人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送煤1992.02吨(经晋城市司法鉴定中心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单价为697元/吨),合计人民币1388438元。高玉良仍欠公司1316770.54元。3、2018年12月1日至9日高玉良运送762.26吨煤炭。2019年4月22日高玉良与第三人阳城县泽西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军社达成送煤协议,由张军社代高玉良往阳电送煤。5月2日至7日,第三人阳城县泽西商贸有限公司往阳电运送3060.62吨煤炭。两次合计运送3822.88吨。经司法鉴定评估单价为400元/吨。按此次评估价格,需以3291.92635吨煤炭冲抵剩余欠款1316770.54元。4、多送煤炭530.95365吨,由第三人阳城县泽西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与申请人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结算。综上,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志江
执 行 员  常培育
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