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522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木,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玉良。
被执行人:榆林市良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玉良,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玉良、榆林市良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常志江
执行员 常培育
执行员 柴党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