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文物权保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26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昆明市五华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本院在执行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