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03执1062号
陕西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内蒙古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25)陕0503民初195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45069.25元及一般债务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850.69元。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立案。
本院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扣划回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款645,069.25元,申请人陕西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领取,执行费因在诉中保全已交付保全费,且本案为双方自行调解,仅在本院监督下偿还案款,执行费予以减免,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503执106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