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陕化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3执恢18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陕化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陕化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陕0503民初7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情况说明,称其公司因长期经营亏损,自2012年至今,一直处于歇业状态,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表示认可,亦无法提供其他相关可予执行财产线索。2024年6月11日,征得申请执行人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可先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陕化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进行惩戒。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有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