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3民初377号
原告:新乡巴山航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东产业区道清路5号。
法定代表人:范增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亚洁,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
法定代表人:屈战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乡巴山航空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乡巴山航空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巴山航空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巴山航空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乡巴山航空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湘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史梦君